立院初審「租賃住宅條例」 押金以2個月租金為限

出版時間 2017/05/18
立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資料照片
立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採納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江永昌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租賃住宅押金的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的租金總額,房客應於簽訂租賃契約的同時給付房東。同時,房客如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房東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草案也訂定「二房東條款」,房客應經房東書面同意,才能轉租其租用的住宅全部或一部分,但房客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第二房客提供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房東的租賃標的範圍及期間。同時,房客也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30天內,以書面通知房東。

對於房東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部分,草案明定於租賃期間內,如有一、房客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修繕或賠償;二、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的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三、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他人;四、房東因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租賃住宅等情況之一,可提前收回住宅,房客不得要求賠償。

至於房客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部分,吳玉琴原本提修正動議,主張對家暴、遭跟蹤、騷擾的房客,必須搬家,以便保護人身安全,或因工作調職、遭解僱等情況,可提前解約,不用支付違約金。但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認為,這些情況很難認定,且可能造成想要解約的人以此理由解約,不支付違約金,造成房東受損,不宜納入。

最後通過內政部建議條文,房客有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需要;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必要,經房客經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繕;三、因不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以致租賃住宅難以繼續居住;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力,以致不能居住等情況,房客可檢附相關事證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房東不可要求賠償。

對於吳玉琴版本原定押金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終止,且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結清相關費用後7天內返還。不過,花敬群指出,7天內返還押金在實務上有執行問題,應用「條件」限制,而非限期返還。最後通過內政部建議條文,明定「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的剩餘押金。」

此外,對於租金部分,由於現行《土地法》97條規定,租金以土地申報地價、房屋現值10%為上限,但花敬群表示,實務上租金並未依規定收取,不符合市場需要,且涉及租金管制問題,將造成租屋市場萎縮,侵犯市場和契約自由,取消租金限制。不過,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堅持租金仍應訂定上限,最後保留未通過。 (徐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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