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賜(右二)。資料照片
內政部房屋租賃新制明年元旦上路!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上午舉行例行記者會表示,過去常有房東於房屋租賃契約中加註「房客不得報稅」、「不得遷入戶籍」等,未來不能再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也不能限制房客拿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新制也明定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今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並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年開始實施。因國內出租房屋多以個人房東為主,內政部說,推動初期會廣為宣導及輔導,以避免房東觸法。
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並特別針對房屋租賃關係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明定應加以記載。
內政部認為,新制推行後,可改善過去造成「惡房東」或「惡房客」等不平等條款,且有明確的法令保障及權利救濟管道。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承租房屋的消費者應符合租賃房屋用途,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本次新公告版本規定。(王家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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