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志願役服役滿半年可請兩年育嬰假

出版時間 2016/12/01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左)。陳郁仁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左)。陳郁仁攝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修改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服志願役士兵原本需滿一年,未來只要服役滿6個月,為養育未滿3歲子女或收養兒童需先行共同生活者,就可申請留職停薪,但最長不可超過兩年。

另外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的公布施行與健全志願役士兵服役制度,修正草案也增訂替代役備役人員可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並增訂志願士兵若在一年內累計大過3次者,以及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若經過評審為不適服志願士兵的兵役處理程序。根據國防部修正草案說明,這部分是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來檢討不適服志願士兵的淘汰程序。過去規定並無明確規定記過淘汰等相關規定,這次修正草案將相關規定納入法中。

此外,國防部這次所提的修正草案,也放寬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的規定,役期不受4年限制;另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期間,除非是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個人的原因,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 3年。(陳郁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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