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7次會議,對財政部和金管會督管責任提出查核總結報告。在金管會部分,認定金管會明知兆豐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前例在先,卻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並將金管會從2010年起到現在的歷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曾銘宗、王儷玲和丁克華移送監察院調查。至於財政部對公股銀行核派人員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以致董事會功能不彰,也將2012年起至今的財政部長張盛和、許虞哲移送監察院調查。
行政院表示,在檢討部會督管責任部分,督導小組部分委員表示因職務關係予以迴避,由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三位委員進行討論,三位委員認為本案相關部會首長督管責任,應從部會職掌、業管法規,以及任期之長短來加以論究,且應從DFS檢查發現紐約分行有嚴重疏失的2012年,特別是2013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主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情況,予以檢視。
會中,獲致初步結論認為金管會及財政部首長在本案中應負督管不周之責,並應參照歷任首長之任期決定其應負責任之輕重,其餘如有相關人員另有行政疏失部分,由部會檢討論處。
有關金管會首長責任部分,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在先,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落實缺失追蹤,督促該行徹底改善,致令缺失擴大蔓延。且本次事件發生後所定銀行業應遵循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導良機,致所監理之對象再遭鉅額重罰。
同時,相關監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設專責法遵主管、會計師簽證監辦範圍及深度不足、通報機制可能遭隱匿或未能發揮即時預警功能、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發揮金融監理防微杜漸的功能。
有關財政部首長責任部分,職掌公股股權管理,具公股行庫的負責人、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之核派權,所核派之公股代表對海外法遵制度督導未確實、對影響機構重大事件之處置失當、未督導內部稽核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亦未善盡公股代表聯絡人應向該部報告之責,以上均未能有效掌握,致造成公股股權鉅額損失。
此外,派任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對其核派人員之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健全,對海外分行須向董事會陳報事項規範未周延,致董事會功能不彰。(徐珮君/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