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冤案被告可聲請DNA重鑑定

出版時間 2016/07/14
顧立雄。資料照片
顧立雄。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下午初審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若已定罪的刑事案件,未來被告可提請原審法院同意,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得再審或翻案的機會。若受判決人已死,可由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聲請。
 
提案立委顧立雄指出,過去有不少已判決的刑事案件,後來證明是冤案,包含陳龍綺、呂介閔等,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再審外,也可由被判決人提請法官裁准將證據提交DNA鑑定。顧舉例,以前要翻案,被告必須先有新證據才能申請再審,DNA檢體放在政府機關,在無從發動公權力狀況下,就無法獲得新證據,所以若被告要求再審,法院可以「沒有新證據」為由,拒絕被告的申請,這落入救助無門的循環。現在專法通過後,被告可自行發動,聲請法官同意將存在去氧核醣核酸(DNA)資料庫的檢體進行檢驗,試圖重新找出新事證,讓被告有自證清白的機會,初審通過的法案也保留法官對此有准駁權利。(張文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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