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停車位遭占用未通報 立委倡罰停車場業者

出版時間 2016/05/04
立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曾盈瑜攝
立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曾盈瑜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明訂禁止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並訂定相關罰則。綠委李昆澤提案,停車場業者若放任身心障礙停車位被占用,未通報警察機關,將罰600到1200罰鍰,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提議,業者若挪用或放任身心障礙停車位被占用,罰3000元到1萬5000元。
 
無黨籍立委趙正宇質詢時說,現行規定是停車場必須有百分之二的身心障礙停車位,但醫院停車場的身心障礙停車位需求較高,常讓需要的人找不到車位,建議政府依據場所調整身障停車位的最低門檻。
 
綠委陳歐珀說則說,現行規定雖然說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可以拖吊,但在室內停車場、地下室要怎麼拖吊?這個規定根本只是觀賞條款。而且實際訪查各地的身心障礙停車場可發現,很多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的都是比較好的車,根本是「為富不仁」,因此他贊成修法明訂罰則。
 
交通部次長曾大仁建議應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列相關規定,而非規範在《停車場法》,因為《停車場法》是針對業者申請、經營、管理的規範,沒有相關處罰設計。不過,可在《停車場法》賦予業者合法處理違規的工具。(曾盈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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