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漁業協定5日簽署 明年初討論臨海執法合作

出版時間 2015/11/19
林永樂。陳雅芃攝
林永樂。陳雅芃攝

外交部長林永樂今說,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林松煥、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於本月5日在台北完成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並隨即召開第一技術工作小組會議。林說,預計明年1月於菲律賓召開第二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進一步研商雙方在菲方鄰接區、菲國領海基線外12浬至24浬的執法合作問題,盼能達成共識。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今天上午表示,台菲漁業協定早於三周前正式簽署;林永樂隨後開記者會證實此事。林說,兩年多來歷經多次協商,在我國與菲國漁政機關主管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長培瑞茲在場見證下,完成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林永樂說,《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協定本文共7條,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等三項已執行之雙方重要共識納入規範。此外,林說,在台菲雙方簽署協定後,隨即依據協定第6條規定,在5日召開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將「1小時前通報機制」及「3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等共識的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
 
林永樂指出,協定生效後,雙方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的武力;在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內,雙方對可能非法捕魚之另一國籍漁船執法前1小時,將先通報彼此漁政及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此外,林說,倘漁船確定違法而遭逮捕,該漁船應在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之罰鍰後,於3日內被釋放。
 
此外,林永樂說,預計明年1月於菲律賓召開第二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進一步研商雙方在菲方鄰接區、菲國領海基線外12浬至24浬的執法合作問題。林解釋,我方希望採行聯合國海洋公約的認定方式,只在12海浬內的領海執法;但菲國的國內法卻在12到24海浬鄰接區繼續執法,雙方對執法範圍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此外,林永樂被到《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簽署時機是否和本月的「馬習會」有關?林否認說,這跟馬習會無關,我國和菲律賓已經舉行過三次漁業合作會議外,彼此也有多次不定期協商。(陳雅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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