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陳威仁。資料照片
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為防止陸資經許可在台取得不動產後,如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經稽查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例如出租、未作住宅使用等,經地方政府定期稽查發現有違規使用者,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令其一年內限期移轉,屆期仍未移轉則政府將可強制標售處理。
內政部表示,自2002年開放陸資來台購置不動產至今年6月底止,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共207件,總金額約29億4963萬元。本次修正10條,包括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產,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1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並應提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以審核是否為黨政軍人士,明確相關審核要件,以健全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管理機制。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說,現行規範陸資買房也以一戶為限,並限自住使用,但因只函示或以行政命令規範,部分陸資試圖購買第二跟第三套房會被擋下;本次以法規命令管理更為明確。此外,現行陸資買房有一成疑似商業使用,只能道德勸說,未來將明確規範非自住者將在一年之內撤銷許可,並移轉所有權,否則政府可強制標售。
此外,對於大陸銀行在台因辦理授信業務申請設定抵押權,以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賣陸資已許可取得的不動產,經拍賣程序由台灣地區人民拍定時,現行需免報請內政部許可,未來改由不經許可。(王家俊/台北報導)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