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今主持院會。黃世宏攝
以後進電影院看電影,將不會再有政令宣導廣告!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電影法》修正案,刪除電影播放前,「需播映一段政令宣導廣告及公共服務的影片」規定予以刪除。未來只要在新法公布施行後,電影播放前,就不必再看政令宣導影片。
三讀《電影法》的條文也規定,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投資製拍電影可獲得租稅減免,但這項獎勵措施到去年已屆滿10年期限,本次修法也再延長獎勵措施10年。條文也增訂,外國電影片製作業於1年內在國內從事電影片製作,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另外,過去長期以來國內都沒有建立全國性的電腦票房統計機制,電影票房大多以大台北地區電影票房乘2倍作為票房依據。這次修法規定在公布施行日起1年內,映演業者應於1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資料給主管機關及其指定相關電影法人、團體及機構。
若業者不配合辦理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經警告並限期通知不改正者,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黃信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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