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路燈採購弊案 花蓮4議員判有罪

出版時間 2014/06/23
LED路燈弊案,花蓮地方法院宣判花蓮4議員有罪。王文傑攝
LED路燈弊案,花蓮地方法院宣判花蓮4議員有罪。王文傑攝

花蓮縣國民黨籍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及民進黨籍議員施金樹4人,透過廠商遊說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安全設備等設備,並收受廠商100萬元至200萬元賄款。花蓮地院今天下午宣判,依違反貪物治罪條例將4人分別判處4年至9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另外,卓溪鄉長蘇正清透過課長沈肇祥、胡英明,配合廠商添購LED燈並收賄,除繳回賄款外,蘇遭判8年6個月,兩名課長分別判處12年、10年。全案可再上訴。
 
施金樹得知判決結果嘆息說,他因案被押78天苦不堪言,從頭到尾都堅持個人清白,對證詞未獲法官認同感到傷心,會立刻上訴希望司法還他公道。潘富民說,會上訴到底。
 
地院指出,潘富民所犯4罪合計應執行7年2個月,褫奪公權5年,貪污所得210萬元全數沒收;陳長明犯5罪應執行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陳修福共犯5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始終否認犯案的施金樹則判處9年,褫奪公權5年。(王文傑、黃瑞娟/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員潘富民表示會上訴到底。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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