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檢舉交通違規超過7天不受理

出版時間 2014/05/30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劉宛琳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劉宛琳攝

立法院院會今晚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舉發交通違規行為超過7天不受理,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陳超明認為,提早舉發可避免違規行為一再發生,有助社會安定。另外,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將對檢舉危險駕駛行為者提供獎勵,民眾可多利用行車紀錄器錄影存證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第7條新增舉發期限規定,檢舉違規行為以違規日算起不得超過7天,否則不受理舉發。陳超明原建議舉發期限訂為3天,交通部則希望1個月,經由雙方協商後,將舉發期限定為7天。陳超明認為,訂定舉發期限後,可強化社會秩序與交通安全性。

另外,修正案也增訂第91條第4項規定,「檢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規定,並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行為,經查證屬實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行政主管機關定之」。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表示,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讓交通警察據此告發。(劉宛琳/台北報導)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