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論壇】少數人即可決定 禁閉制度違憲

出版時間 2013/07/12

作者:徐慧倫
 
陸軍六軍團五四二旅下士洪仲丘遭虐死軍中,引發社會撻伐,國防部為息眾怒,火速於十一日決議「暫停」士官兵之禁閉(悔過)懲罰,但對其之合法性及適當性的質疑,絕不會因此稍有停歇。
 
「禁閉」一詞源自袁世凱於民國二年四月一日公布之「陸軍懲罰令」,規定陸軍官佐及所隸之文官、見習官違犯者應受懲罰;儘管日本、德國已相繼廢除禁閉,但我現行《陸海空軍懲罰法》中仍保有相關懲罰;且較於管訓、降級、記過、罰薪、罰勤、申誡等其他懲罰,禁閉對於人身、人權之侵害更為嚴重。
 
該法第八條羅列廿五項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粗分為士官個人行為、敗壞軍紀及瀆職等三類;洪員攜帶具照相功能手機回營,涉違資安規定,相當於該法所規範之「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為何能施以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之禁閉懲罰,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更令人驚訝的是,該連為此召開士評會議時,與會士官竟以六票全數通過此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懲罰,且未讓洪員有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軍中現有的申訴制度僅具事後救濟之效,洪員在禁閉期間日日被操,完全被剝奪與外聯繫之機會,如何對外求救?
 
《憲法》明確規定,人身自由受到保障,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就連《刑法》中的保安處分,也須經法院判決。何以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禁閉懲罰,只要少數軍士官就能決定?國防部應趁此徹底檢討相關懲罰的合憲、合法性,建立符於人權的合法程序,莫使部隊再淪為人治的法外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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