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修法直屬政院 獨立行使職權

出版時間 2013/02/21

行政院會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核安會未來直屬行政院下,相當於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會設置5-7名委員,任期3年,任滿得連任1次,同一政黨不得超過1/2名額,由行政院長任命主委、副主委,其他委員從有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聘(派)任,決議重大核能安全管制事項。

江揆指出,核安會組織法雖只是組織法,未碰觸核四、核安問題,但為宣示政府維護核安的決心,刪除原本在科技部下設核能安全署的相關條文,改為直屬於行政院獨立運作,確保核安管制監控機制順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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