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強越域操演案 軍法不起訴處分

出版時間 2012/08/20
國防部召開臨時記者會,海軍司令董翔龍上將(右)率海軍督察長周美伍少將(左)等,出面說明張鳳強少將懲處案。資料照片
國防部召開臨時記者會,海軍司令董翔龍上將(右)率海軍督察長周美伍少將(左)等,出面說明張鳳強少將懲處案。資料照片

海軍168艦隊少將艦隊長張鳳強,日前涉「違反長官職責」等罪案,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今天上午偵查終結,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認定,張鳳強自蘇澳港出發,赴臺灣東部海域執行操演,執行各階段應變處置與戰術測考期間,並沒有「不受領狀況處置」、「不接受戰術測考」、「不執行演練課目」等情事,尚難認有《陸海空軍刑法》「違反長官職責」罪章之第42條第1項擅離配置地、「違反部屬職責」罪章之第47條第1項違抗軍事命令罪嫌。
 
軍檢也認為,張鳳強少將率艦越域操演未獲核准;而隨艦海上裁判小組長獲悉後,未依規定下達狀況誘導使其返回操演海域或向統裁部反映;又統裁部接獲該支隊信文,誤判信文為依計畫執行之例行性報告,以致未能依程序處理。
 
國防部8/6曾說,關於張鳳強重懲案,海軍表示,張鳳強因超出操演範圍違反紀律,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的「擅離配置地」與「抗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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