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新工作做不下去 辭職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出版時間 2018/04/07
若勞工在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前就找到新工作,還可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若勞工在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前就找到新工作,還可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領了3個月的失業給付後找到新工作,卻發現無法適應或勝任,若自行離職,是否就無法繼續領失業給付?勞工非自願離職後,若找到的新工作,在「14天」內就因不適應等問題自行請辭,仍可用原來的非自願離職事由繼續申請失業給付,給付金額仍依原來非自願離職的工作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六成計算。領滿6個月者,則需在新工作的就業保險投保滿1年後,又遭到解僱才可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反之,若勞工對新工作適應良好且任職超過「3個月」(該工作須有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勞工可填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並檢附自已名義的存摺封面影本(若匯入帳戶跟之前申請失業給付的帳戶相同,則可免附存摺影本),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給付的金額是按被保險人(申請勞工)尚未領取的失業給付之50%,作為鼓勵勞工提前就業的獎金。(撰文:陳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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