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兒半夜踢爸媽房門吵分產 可以這樣治他

出版時間 2018/02/25

「我哥哥平常會在鄰居前,假裝很關心爸媽,遞水果給他們吃。可是當回到家無人看見時,深夜會去踢我爸媽房門,大吵大鬧要早點分產,弄得爸媽心力交瘁。」這是網友看了《遺產律劇場》文章後的留言詢問,碰到這種情況該怎麼做呢?

劉韋德律師說,很多父母都想把攢下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小孩。而在與孩子同住的過程中,如果遇到生活不開心的狀況,多是保持忍耐的心態,不敢向外求救,怕家醜傳出去,讓親友及鄰居議論紛紛。

可是一直把委屈放在心裡,其實有時候可能只是維持著一個家和萬事興的假象,而沒有真正去面對問題的真相。

在法律上,哥哥干擾父母睡眠行為,若是透過法院處理的話,法官可能以涉及虐待父母行為來看,看看父母是否要選擇聲請家暴令,或是反而可以藉此剝奪哥哥繼承財產的權利。

而如果這對父母和兒子居住的房子,還沒過戶給兒子的話,便可以考慮看看是否請兒子搬出去,或許雙方反而可以維持相敬如賓的和諧關係。

如果這間房子已經過戶給兒子的話,也可以兒子涉嫌虐待父母行為向法院訴請撤銷房屋贈予,要求返回房屋。

只是要注意這個撤銷權,自贈與人(父母)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不行使的話,也就難再主張這個撤銷權。

劉韋德律師說,現在已經有許多父母不一定會把財產留給孩子的想法,有的人會提早立下遺囑,有的人在退休之後,使用他們花了大半輩子努力攢得的財產,趁著行動還方便之際,到處旅遊甚至環遊世界。

把財產都留給小孩的觀念,或許是父母對孩子的愛。只是這份愛意,別成為雙方情緒勒索的工具。(撰文:投訴組)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房產、遺產類案件。

【參考法條】

《民法》第 412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1145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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