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遺囑寫錯 老爸自己塗改有效嗎

出版時間 2017/11/11

周先生原是一個農夫,由於農業環境不若以前,所以他將農地改為觀光農場,因為他的農場很有特色,加上打著有機的招牌,所以生意越來越好。

不過,他年紀漸漸大了,所以想到要立一份遺囑,規劃身後事的安排,以免將來小孩發生爭產,所以他就自己立了一份自書遺囑。

在寫遺囑前,他想了很久,最後開始動筆,寫好後,他發現其中有一間價值5百萬的房子,本是要額外留給長子的,但不小心寫成給第二個小孩的名字,於是他就將第二個小孩的名字用筆直接槓掉,並在旁邊寫上長子的名字。

周先生過世後,幾個繼承人都看到這份遺囑,第二個小孩認為這間房屋,父親就是要給她的,長子卻認為,父親已經將這部分改為要給她,因此兩人爭執不休。

【法律解析】

劉韋德律師說,依據《民法》1190條之規定,若是用自書方式寫遺囑,應該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文,不可以用打字或電腦等方式,但是用全文書寫的方式,有時難免會發生遺漏、贅字、錯別字等狀況,這時候該怎麼辦呢?這種狀況,最好的方式就是重新書寫一份,但若覺得太麻煩,正確做法應該是在增刪塗改後,於遺囑末尾的地方,註明在第幾頁第幾行有更正補充刪除,並且載明字數。例如:「於第○頁第○行刪除○二字並增○字」,之後再於旁邊簽名一次,這樣才是正確做法。本案中,周先生原本要把房屋留給長子,不小心寫成第二個小孩的名字,這時應該要按照上面說的做法修改遺囑,才會有效,可惜他並未這樣做。這時,到底這間房屋。應該是誰的呢?這個問題,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認為,遺囑修正的規定,屬於一種法定方式,如果未依法定方式所為的增刪塗改,應視為無變更,而保持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41號)。視為無變更的意思是說,這份遺囑並沒有增刪塗改過,因此就等同周先生並沒有將房屋改為要給長子的意思,所以這間房屋仍然是屬於第二個小孩的。(撰文:投訴組)

劉韋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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