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制VS.新制 房地合一試算範例

出版時間 2015/07/19
現制VS.新制 房地合一試算範例

●範例1
持有>2年
曾慧買於103.1.1前或103.1.2~104.12.31間取得該房產並持有>2年,須視其是否有成本及稅費證明文件,按所得稅法分兩種方式計算:
(1) 財產交易所得成本法: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財產交易所得
2000萬出售價減去原始取得成本 (1600萬買入價+100萬仲介費+12萬契稅+20萬土增稅) =為268萬,加上其個人年收入80萬後一共是348萬,扣掉個人免稅及扣除額(7.9萬標準扣除額+10.8萬薪資特別扣除額+8.5萬免稅額)共27.2萬,最後乘上30%所得稅率後,曾慧買需按「財產交易所得成本法」應繳納96.24萬的綜所稅,其中因售屋增加之財產交易所得稅占89萬9040元。
(註: 曾慧買未售屋前個人年所得按12%所得稅率應繳納6萬3360元)
(2)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房屋評定現值x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將出售時房屋現值180萬 x台北市中山區財產交易所得標準42%後是75.6萬,加上其個人年收入80萬個人薪資,並扣掉27.2萬個人免稅及扣除額,再乘上20%所得稅率後,一共需繳納25.68萬的綜所得稅,其中財產交易所得稅占19萬3440元。
●範例2
持有<2年
曾慧買於103年3月(103.1.2~104.12.31間)取得該房產,並於105.1.1前出售,若為非自住,除原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外,加徵10%奢侈稅;但因自住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屋,可免課徵奢侈稅。
(1) 財產交易所得成本法:
89萬9040元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 200萬10%奢侈稅 = 289萬9040萬元
(2)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19萬3440元的財產所得稅 + 200萬10%奢侈稅 = 219萬3440元

持有期間

●範例1
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105年1月1日後賣
公式:( 實際成交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相關稅費 - 土地漲價數額 ) x 分級稅率
曾慧買於103年10月(103.1.2~104.12.31間)取得,並於105.1.1後出售者,持有期間 <2年,採新制「房地合一稅」計算。以2000萬出售價減去原始取得成本、稅費及土地漲價數額(1600萬買入價+100萬仲介費+12萬契稅+100萬土地漲價數額),一共是188萬元,再以此乘以35%房地合一稅率後,得到應繳付的房地合一稅額為65.8萬元。
●範例2
自用或非自用,按持有期間分級課徵房地合一稅
(1)曾慧買於105年1月1日後買入作為自用住宅且設籍居住≧6年,到111年1月1日後出售,
其間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凡課稅所得188萬,低於400萬以下免稅。
(2)非自用者
以其課稅所得188萬,並按持有期間,以15~45%分級課徵房地合一稅:
˙持有≦1年:188萬乘以45%的房地合一稅為84.6萬元。
˙持有 1-2年:188萬乘以30%的房地合一稅為56.4萬元。
˙持有 2-10年:188萬乘以20%的房地合一稅為37.6萬元。
˙持有>10年:188萬乘以15%的房地合一稅為28.2萬元。

 2
明年起買房再出售者,需繳付的稅會比現制多,尤其是土地持分愈多,未來要繳交的稅會多很多。因此專家建議,欲持有2年以上,無論自用或非自用者,若長期看好該區域發展,可在今年底前先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津碩士、國立台灣大學微生物碩士
▎經歷 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 ▎證照 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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