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在得標前,民眾無法得知內部確切狀況,若遇到前屋主有意、無意留下許多物品,拍定人處理起來,雖不棘手但頗耗時間。寬頻房訊業務部副總經理陳俊隆說道,如果是點交屋,該情況可由拍定人和法院書記官共同處理。
拍定人在得標後7日內繳清尾款(多為總價80%),會收到法院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若為點交屋,且屋主不願搬走,拍定人可聲請點交,法院會令其15~30天內搬走,若不搬走,便會依序進行履勘和強制執行點交。
「一旦進到強制點交程序,法院會訂下時間,請拍定人通知員警和鎖匠到場。」在法院書記官陪同下,拍定人可要求鎖匠開鎖進入屋內。
根據《民法》第811條,屋內物品若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重要成分者,其所有權屬於不動產所有人(在這指拍定人),包括衛浴設備、各式管線、已貼好的磁磚等。
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說,若為冰箱、冷氣之類的非固定物,法院書記官在拍照存證後,會一一清點造冊,「若為被判定為無價值的物品,則會視同廢棄物丟棄。」
104法拍網總經理籃茂山表示,造冊完畢後,根據《強制執行法》,法院應將這些物品交付前屋主或其代理人,前來點交領取;若無法取得聯繫、或對方不願領取,待15~30天內,法院會請鑑價公司,對遺留物做鑑價,「此時法院會要求拍定人,到法院繳交動產鑑價費。」當鑑價完畢,法院便會進行拍賣;籃茂山說,一般來講,從強制執行到動產拍賣,約2~3個月時間。
在這2~3個月期間,這些遺留物要放哪呢?陳俊隆說,有些書記官會同意原地保管,有些則會要求拍定人另租倉儲,提供暫時擺放。原地保管雖然較省事省時又省錢,但缺點是這段期間,拍定人無法提前裝潢、入住。後者雖需要倉儲租借費和搬運費,但可向債務人索取(雖然不一定拿的到),而好處是可提早裝潢使用。
當法院開始拍賣動產時,由於大多是不具吸引力的東西,籃茂山建議,拍定人應到場,自己出價把遺留物拍下,避免流標,以便法院結案。拍定的價格則提存其價金在法院,以供債務人清償債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