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停車場權狀 竟無車位

出版時間 2014/01/18
林口「世紀大第」爆發民眾持有地下室停車場產權,但卻無車位可停的爭議。黃競鋒攝
林口「世紀大第」爆發民眾持有地下室停車場產權,但卻無車位可停的爭議。黃競鋒攝

許先生指出,前屋主是透過法拍標到房屋,再委託房仲售屋,他在1996年買下該屋,但是近期與朋友討論地下室權狀時,向新北市工務局調閱竣工圖,赫然發現該圖顯示社區只有26個停車位,分別為13個法定車位、13個增設停車位。

他不滿說:「明明分管協議書內載明地下室停車場權狀是有50人所持分,但管委會卻和我說,我持分是走道部分(非車位),當我詢問管委會其他26個停車位由其他人佔有的問題,他卻沒有證據作證非佔用。」
「世紀大第」管委會解釋,地下室的公共設施都算持分使用權利,當時分配到26個車位的屋主,都有購買車位。
管委會表示,若許先生執意要爭權利,可以透過法院判決這26名屋主是否有侵占他人權利,不然唯一協調方式就是以抽籤的方式,重新選配停車場車位。
據謄本顯示,目前持有車位的屋主建物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30,而許先生因無停車位,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40,新莊地政事務所指出,這2戶都有停車場空間的產權,若停車位有爭議,應該先到地政事務所確認產權狀況定。

民眾若遇到停車場產權不分,全國不動產企業法律顧問王瀚興指出,應該要求管理委員會訂出停車場使用規定,若有規範,政府才有權利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要求與管制。
王瀚興表示,住戶如果只有簽署分管協議書,這就不是政府的權責範圍。

˙可根據地號到地方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所有權狀
˙根據建號申請停車場空間權狀
˙若車位為公有共用,可要求社區管委會制定規約要求抽籤輪流使用停車場空間
˙若管委會有違反規約,就可洽詢各地方政府要求管制或開罰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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