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規定「社區公約」,規範社區店面種類。康仲誠攝
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經理汪靜雯表示,店面的設立必須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上的使用區分,店面的房屋使用執照應為店舖用,設立公司的使用執照應為辦公室使用,若不符使用執照,民眾可依法檢舉。
住家樓下開設餐飲店容易對住家品質造成影響,圖為之前因營業時間過長造成居民抗議的師大夜市。
一般來說,管委會可以訂定「社區規約」制定社區各項規範,除可制定管理費用的繳交項目,也可規範社區進駐的店面種類。雖此舉不具法律強制力,但店家基於經營與敦親睦鄰的考量,多數商家會願意遵守社區規約。
在各類店面中,餐飲業是最容易造成紛爭的店面;因在社區中開設小吃店,易產生油煙、噪音、衛生等問題,進而造成社區糾紛。汪靜雯呼籲,即便如此,管委會也千萬不可用社區的名義,任意進入該店面進行檢查,若管委會擅自進行斷水斷電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強制罪,不可不慎。
正確的作法是民眾可以先行照相、或是錄影的方式在店內、店外蒐證,證實小吃店的排油煙系統、或是廚房內的衛生規劃不夠完善之處,在環保署、環保局的稽查人員帶領下進入店家,相關單位可依檢驗標準,對不完善處進行懲處。
假使店面欠繳管理費,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管委會可以用張貼公告,或是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催繳,若經過催繳後仍不繳費,可以先訴請法院命其店家繳交管理費,並且得額外支付欠繳期間的利息。
社區開設店面常見問題
若發生店面因衛生、消防、安全遲遲未改善者,立詳法律事務所張建鳴律師表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處4~20萬元罰緩,並限期改善。若處罰後仍未改善,可由管委員會要求改善,若3個月內仍未有明顯改善,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屆時驅離將具法律強制性,將店家「強制遷出」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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