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 贈與 繼承 法拍均適用

出版時間 2011/11/26
部份未經公證的租約,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障,建議租約最好公證,較能保障雙方權益。設計畫面
部份未經公證的租約,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障,建議租約最好公證,較能保障雙方權益。設計畫面

買賣、贈與、繼承、法拍等狀況,都有可能產生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發生房東換人情形,最常見的仍以賣屋與遭法拍為主。東森房屋總部代書部經理周秉瀛指出,一般租屋都受《民法》第 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障,即使屋主換人,但房客仍可依原本租約內容行使權利,即便房東換人,房客也不須擔心。

若新屋主希望房客搬走,通常房客可要求1~3個月的緩衝期,房客還可向新屋主要求違約金,若房客不願意提前解除合約,也可要求履行合約,繼續居住到租約到期。東森房屋永和中山加盟店店東張建倫表示,因「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多數購屋族不買帶有租約的房子,除非本來就打算買屋收租金的投資客,若新房東要求調漲租金,在租屋合約期限內,房客都可拒絕。
不過,並非所有的租約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 425條規定,當未經公證的租屋契約,其租期超過5年或為「不定期租約」時,便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障,建議租屋時,租約最好還是要經過公證。

最常遇到的爭議,反而是在租約到期後,房客欲取回押金時,新房東說:「原屋主沒把押金移交給我,你找舊房東拿」,舊房東又說:「押金已經給新房東了」,因此建議,當房東換人,最好還是要重新簽訂合約,或在原合約加註合約到期後,押金應由新房東或舊房東返還,才能避免爭議。
合約到期欲取回押金,或合約提前解除,欲取回已先繳付的租金,卻不幸遇到新、舊房東相互推託狀況時,依據最高法院判例:當舊房東並未將押金與租金移轉給新房東時,新房東不具有返還該押金與租金的義務。因此當新、舊任房東相互推託,卻拿不出證明時,房客原則上仍應找舊房東追討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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