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志偉表示:
斡旋金制度是不動產交易市場長期實務運作下形成的私法契約行為,是由房仲業自創的非典型契約,法律沒有明確規範。
曾小姐是買方,當時委託房仲沒有成交時就已解約,且房仲退還斡旋金,因此不會產生其他費用,也沒有法律問題。
建議曾小姐可查看當時與房仲簽定的委託書內容,對於這部分有無規定。此外,民眾委託房仲進行不動產買賣時,可選擇使用「要約書」或「買賣議價委託書」,使用要約書則不須支付買賣議價保證金。
現職:廣理法律事務所律師、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察人
年齡:44歲
學歷:政大法律系
著作:
˙《買屋租屋不受騙之Q&A大全》
˙《勞退新制Easy Go!》
建議:透過仲介買房須詳閱契約,可選擇簽要約書
資料來源: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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