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周秉瀛
東森房屋法律部經理周秉瀛表示: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民眾購屋後,該屋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售出,須課徵奢侈稅,即房價的10~15%,該條列並不是規定,民眾只能持有1戶房屋,因此李小姐,若原本A屋持有期間超過2年以上,就不用擔心奢侈稅的問題。
若A屋持有時間小於2年,則可參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的規定,當2間房屋皆自用,且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後,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原則上也不會被課徵奢侈稅。若無特殊狀況,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申請,讀者在1年內把A屋賣掉後,B屋仍可算是自用住宅。
現職:東森房屋法律部經理
經歷:東森房屋總部代書部副理、內政部核可不動產教育訓練專業講師
證照:民法、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土地稅法、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規、大陸民商法
學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資料來源:周秉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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