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創智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
我租了1間店面,店租契約租期為2年,目前租約已到期,租約到期時,曾詢問房東是否要重新簽約?但房東的回答是「你們配合的很好,這樣就好。」當租約到期未續約也未重新簽約,妥當嗎?口頭續約又該注意什麼?
21世紀不動產法務副理邱創智回答:所承租的租賃物已到期未續約,租約將被視為「不定期租約」,雖房客有無限期的使用權,以及可隨時終止合約,但得先期通知,先期通知得依租金循環期準則,如租金是每月支付,要提出終止合約時,得在1個月前先行告知。建議讀者,續約時仍重新簽立合約較恰當,合約條例清楚列出,例如租金調漲幅度、租賃物不可當辦公室使用等,對房東、房客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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