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 即時換約保權益

出版時間 2009/09/19
定期租約到期後應馬上換約,否則契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房東即有權隨時調漲租金。范厚民攝
定期租約到期後應馬上換約,否則契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房東即有權隨時調漲租金。范厚民攝

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李岳洋指出,一般來說,在不定期或期限較長的租賃契約中,會載明每隔3年調漲5~10%的租金,但法律上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如此。若是由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則必然不會有上述約定,不過,原則上契約內容變更還是要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
但在不定期租約中,依《民法》442條規定,無論是房東或房客面對房屋價值有所增減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漲或調降房租。李岳洋表示,一般不定期租約因時限長,不動產價值有可能巨幅變化,此時,房東或房客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而法院也會依附近地價、房價或開發程度,來核定租金調整的幅度。

《民法》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聲請增減其租金,但租賃訂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不過,由於不定期租約中,當事人雙方都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房東只要提前告知,就可以請房客搬離。因此,在實際案例中,若房東突然提出調漲租金的要求,吃虧的往往是房客。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若在不定期租約中,房東等於有權隨時調漲房租。」若房客不願意接受,也只能打包搬家。
事實上,不定期租約對房東與房客的權益都無法保障,房東有權隨時調漲房租,而房客可以隨時搬家走人。面對這樣的狀況,房東也無權扣留押金,因為押金是屬於擔保租金支付與租約履行的保證金,只要房客沒有破壞房屋及積欠費用,房東就無權扣押金,因此,建議雙方在定期租約到期前重簽新約,確保權益。

◎定期租約持續中,房東無權主張調漲租金
◎若租約已轉為不定期租約,雙方當事人皆有權隨時終止租賃關係
◎依《民法》442條,雙方有權就不動產價值向法院聲請增、減房租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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