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R在地產王網路討論區提出的疑問:去年11月27日,由於建商急於取得我向銀行貸款的款項,但仍無法交屋,因此我與賣方簽訂協議書。
內文包括:於交屋前所產生之貸款利息,由建商支付至交屋完成;於核撥購屋貸款後,若逾日曆天20日無法完成修繕,承購戶有權委託第3方修繕,該修繕費用依憑據自總餘款中扣除;可先行裝潢遷入居住;交屋前須有驗屋情事,並於修繕完成且管委會點交公設完成,始完成交屋;尚未繳付之各期款 (內部粉刷完成、內部磁磚完成、衛浴安裝完成), 依據該項目進度完成含修繕完成同時給付;總餘款含交屋款於完成交屋同時結算給付。
請問:
1.根據協議書第4條,若買方自行雇工油漆粉刷,費用為7萬5千元,但是建商僅同意支付2萬元,買方該如何主張?如何讓建商接受?
2.根據協議書第6條,若管委會尚未點交公設,買方是否可主張未完成交屋?可否繼續計算交屋遲延利息?
3.根據協議書第3、6條,建商是否仍然必須支付買方之房貸利息,直到管委會點交公設完成?
信義房屋總管理處客戶暨法律服務處律師劉韋德表示:依照讀者所提供的合約來看,算是很保護買方,但仍要提醒民眾,最好還是要確實完成點交程序,再讓銀行核撥貸款,這樣比較有立場監督建商,將房屋狀況弄好再交屋。
至於讀者的粉刷費用,若協議書上已約定修繕費用有憑據即可自餘款中扣除,買方可自行於餘款中扣除該筆費用;此外,本協議已將交屋定義為驗屋、修繕完成、管委會點交公設完成,在此3項完成前,都不算完成交屋程序,因此完成前貸款利息應由建商支付。
現職:信義房屋總管理處客戶暨法律服務處律師
經歷:律師
擅長:不動產法律相關事務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資料來源:信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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