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用地 無須設2%殘障車位

出版時間 2007/07/14
劉韋德
信義房屋客法部經理
劉韋德 信義房屋客法部經理

信義房屋客法部經理劉韋德表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8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比率,作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此即一般所稱之殘障車位,惟其設置前提必須是在「公共停車場」,才有可能於比率內,被主管機關劃為殘障車位。
而讀者所稱:住宅附屬私有停車格被劃為殘障車位,應較無可能,所以建議網友應先查明該車位是否確實屬於私人車位,如果是,則可檢具產權資料,行文主管機關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以保障所有權人之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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