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交法》 千興葉碩堂二審仍判刑5月

出版時間 2006/08/20
千興董事長葉碩堂違反《證交法》,遭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資料照片
千興董事長葉碩堂違反《證交法》,遭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資料照片

【劉榮輝╱台南報導】上市公司千興不鏽鋼公司5年前發生財務危機聲請重整,董事長葉碩堂趁利空消息未公告前,賣出1293張公司股票,得款127萬餘元,違反《證交法》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葉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昨仍維持原判。
千興不鏽鋼公司2001年間發生財務危機,同年12月董事會決議向台南地院聲請重整,但消息未公開前,千興不鏽鋼公司董事長葉碩堂(56歲),於同年12月21日起到2002年1月7日止,賣出千興投資公司持有的1293張千興不鏽鋼公司股票,2002年1月7日才將重整訊息公告於證交所的「公開資訊觀測站」。

但檢調發現,千興不鏽鋼公司聲請重整訊息公開後,公司股票成交價連續下跌9天,與大盤指數跌幅明顯悖離。案經台南縣調查站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交法》,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
葉碩堂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他是公司負責人,應遵守市場規則,保護投資人,竟違反規定拋售股票,因此認為不宜緩刑,維持原判5個月有期徒刑,但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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