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執行法》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拍定人可望在繳清價款後5天內,取得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同時取得拍定的法拍屋的所有權。
但要取得實際占有使用權,必需填好聲請點交不動產的民事聲請狀,法院接到這張狀子後,通常會在20天內執行點交。
法院會先發出執行命令,令債務人在15天內自動搬遷,如果期滿債務人並未搬遷,則會定出點交時間,拍定人依法院指定的時間,先到法院繳納執行人員的差旅費,然後與執行人員到現場執行點交程序。
實務上,除了空屋以外,初次點交通常無法順利完成,法院通常會應債務人或占用人要求,給予1~2個月不等的寬限期;等下一次點交時,若債務人還是占用沒有搬遷,法院就會執行公權力,強制點交。初次點交,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一般稱為「履勘現場」,了解現場及占住情況,為下次點交作準備。
業界人士指出,履勘現場時,可留意是否有特殊情形,如屋中物品的種類、數量,以評估搬遷所需人力及時間;占用人對於自動搬遷的意願如何,是否可以私下協商的方式解決。
法院強制點交時可函請治安機關派員協助,並且通知拍定人到時自行準備點交所需人力及物力,如搬遷工人及工具,並請鎖匠到場。
法官等執行人員抵達現場後, 如果占住人在場,法官會先解除占住人的占有,並命其於時限(如10分鐘內)自行將貴重物品搬走,否則將強制搬遷;法官會當眾宣布如有抗拒情形,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時限一到,法官會命令拍定人可以開始搬出屋內的東西,將物品搬出到大門外即可;如果占住人中途離去,亦不影響程序進行。
若占住人不在場,或拒絕開門,執行法官可命令鎖匠開啟門鎖或焊斷鎖鏈後,會同管區警員及蒐證人員入內執行點交;而屋內物品如何處置,通常法官會命令拍定人找個地方暫時存放保管這些物品,並且將保管的地方記錄於筆錄中,另外告知管區警員或鄰里長存放地點,以便物品所有人自行向拍定人取回。
因此,讀者來函詢問,標得之法拍屋原屋主出租,但房客自去年10月即不知去向,屋內遺留的家具和衣物,可依前述程序予以處理。
待搬遷完畢後,法官將諭知拍定人更換門鎖,並將新的鎖匙移交拍定人接管,此時就算完成點交。如果點交完成後債務人或占住人又請人開鎖,再次占住該法拍屋,拍定人得聲請再點交,同樣的程序再重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