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打細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的土地,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因此,法拍屋的土地增值稅,應由原所有人繳納。
不過,若法院拍賣的土地是由債權人承受,並以債權抵充拍定價金,或拍賣後抵押權人不用塗銷抵押權,以致發生實際上未繳價金,或繳納價金不足的情形,此時該如何處理?
揚然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奎新指出,在以債權抵充價金部分,因為土地增值稅的扣抵優先於抵押權及普通債權,因此債權人必需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法院才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其次,抵押權金額保留致拍定人所繳納的金額,不足繳付土地增值稅時,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必需代繳後,才能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代繳後再向原所有權人求償。
若原屋主積欠房屋稅及地價稅,吳奎新表示,定期性課稅如房屋稅、地價稅,原所有權人如欠繳稅款,稅捐機關應向法院聲明分配而獲得滿足,縱使未獲分配,亦僅能向原所有權人另行追償,拍定人不需要代為繳納。
不動產買賣亦應由買受人繳納契稅,法拍屋亦由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得標人應依法就拍定之建物申報並繳納契稅,但不需經公證或監證程序,且權利移轉證書因為不是印花課稅的公定契紙,因此不需貼印花稅。
至於房屋價值如何認定,吳奎新指出,一般房屋買賣申報契稅是以「房屋評定價格」,法拍屋價格既經法院認定,拍定人可以選擇按法院的拍定價格或房屋評定價格中較低者,作為申報契稅的價格依據。
針對法拍屋常見的人頭代標情形,「人頭」取得所有權後,再以買賣方式移轉給真正的買主,吳奎新表示,有可能被財政部認定有「財產交易所得」而課徵所得稅,如得標價格與出售價格顯示有所得,則依6%稅率繳納;若證據顯示無所得,則不必繳納。若拍定人取得不動產後再轉售,也要繳納所得稅,情況同前述,出售前應留意。
被拍賣的土地,原所有權人如有欠繳「已開徵」的工程受益費,應由拍定人繳納;若工程進行中,「已公告尚未開徵」,所有權人必需提前繳清全部工程受益費,或提出「承諾開徵時再繳納」的承諾書,才能移轉土地所有權。
吳奎新補充,依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拍定人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日後再出售時,得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拍定的法拍屋若屬此種情形,拍定人要留意以免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