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遺留物 不可隨意丟棄

出版時間 2004/06/26
法拍屋內的遺留物該如何處理,與該法拍屋屬點交或不點交的狀況而有差別。資料照片
法拍屋內的遺留物該如何處理,與該法拍屋屬點交或不點交的狀況而有差別。資料照片

小心處置

法條內容明示,法院應將此類動產暫付保管,再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若債務人逾期不領取,法院得拍賣這些遺留物,並將拍賣價金提存法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揚然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奎新表示,「暫付保管」由於無明文規定方式為何,依實務見解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項,也就是遺留的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甚至可委由債權人保管,或者是拍定人保管。

若由拍定人保管,可在屋內找個房間或是另找倉庫貯藏,而對於這些保管物品,法院也會要求拍定人逐一拍照存證;暫付保管後,拍定人應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若債務人不知去向,應依民法第97條聲請為公示送達;若債務人逾期仍不領取,拍定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將價金提存。
至於所謂「其他適當之處置」,則如繼續保管,或逕將無價值的物品毀棄。若遺留物並非屋主所有,亦比照處理。

若遺留物並非一般動產,而是祖先牌位、神像,甚至有棺木、植物人、中風病人等,雖然可依一般動產處理程序,但涉及風俗忌諱及人權,牌位、神像、棺木等若拍賣也不可能有人會買,吳奎新建議可請示執行法院,由拍定人暫墊付費用,聲請移往適當的寺廟供奉,並通知債務人領取,暫墊付的費用則向債務人要求返還。
債務人若不領取,可依動產拍賣程序拍賣,如無人應買,再為適當處置,如找處所安置,或請示法院祭拜後焚燒。
植物人或中風病人等殘疾人士,甚至是貓、狗等寵物,則可聲請法院聯絡適當機關如養老院、療養院或醫院、收容機構收容,拍定人因此所墊付之費用亦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吳奎新表示,法拍屋內的裝潢、附貼連牆之櫃子、衛浴設備等,應認係屬動產附合而為不動產組成的一部分,法院會一併點交;而依民法第68條被認定是屬不動產之從物者,如無獨立出入門戶之頂樓加蓋違建等,也包括在不動產範圍內。
若是電視機、冰箱等家電,或桌椅等可移動的家具,是屬於屋主的動產,若沒有連同不動產一併被查封拍賣,則不在點交範圍內,依前述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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