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管理費應列入成本

出版時間 2004/06/19
購買法拍屋應詳閱法院拍賣公告,是否註明積欠管理費,以及金額,以免徒增購屋成本及後續處理麻煩。資料照片
購買法拍屋應詳閱法院拍賣公告,是否註明積欠管理費,以及金額,以免徒增購屋成本及後續處理麻煩。資料照片

自保權益

處理法拍案件有10餘年經驗的揚然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奎新表示,如果法院公告並沒有註明拍定人應承擔原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那麼前手所積欠的管理費,接手的拍定人不必負責,至於積欠的管理費,管委會僅能對原屋主行使請求權。

若法院公告已註明拍定人應承擔原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拍定人買受後應自行負責等字眼,就成為買賣條件的一部分,拍定人應該要負責。
所以,閱讀法院的拍賣公告時,切記要留意管理費的部分,免得積欠的管理費,少的話還好處理,若多達數十萬元,將徒然增加購屋成本及後續處理的麻煩。
吳奎新律師指出,管理費積欠的問題與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有關係,以法院公告已註明的情況為例,表示新的區分所有權人已依民法第301條所規定的,債務承擔契約承擔原區分所有權人的債務,若拍定人往後未依公告約定繳納,大樓的管委會可對此債務承擔為承認後,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清償。
至於拍賣公告註明的事項,視為買賣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吳奎新指出,最高法院1971年台上字第4615號判例意旨就指出,公告已載明之事實,此事實已成為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拍定人當然受此約束。
若法拍公告並無註明,由於拍賣的性質,依實務見解為私法上的買賣關係,存在於債務人與拍定人間,以債務人為賣方,應買人為買方,拍定後買賣契約即成立。

此時拍定人取得所有權,性質上為「繼受取得」,因此對於拍賣取得的標的物本身物權性質的權利義務需一併承擔,但關於前手個人債權性質的負債不必負責。
內政部1997年2月26日台(八六)內營字第8672309號函示內容亦指出,除非新的區分所有權人已依民法第300條或301條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的公共基金,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
至於管委會若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要拍定人承擔積欠的管理費,吳奎新表示,條文內容是讓繼受人了解有關公寓大廈所約定或規定的權利義務而已,並非表示繼受人必需承擔原所有權人之債務。
而且,條文規定「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其係規定「遵守」,而非「承受」,也就明白表示繼受人不需負擔前所有權人之債務。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