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林姓女子來台嫁給擔任保全的洪姓台籍男子,2人於2010年結婚後,林女母親匯款港幣200萬元(約台幣764萬餘元)資助女兒與女婿買房,房屋並登記在洪男名下,但2人2021年離婚後,林女提告要求洪男返還房屋,主張款項是媽媽金援她在台灣買房,但因她尚未取得台灣身分,才借名登記在洪男名下,洪男則反駁,款項是岳母「餽贈」。台北地院審理發現,林女母親當時直接將200萬港幣匯款到洪男名下,採信洪男說詞,判免還房屋。
法院審理時,林女強調她的學歷僅香港中七(A level)畢業,職業是整復師,洪男則從事保全,以兩人的資力根本不可能買房,房屋是娘家從香港匯款港幣200萬元(約台幣764萬餘元)金援,而她因為當時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所以房屋借名登記在洪男名下,她要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洪男應將房屋騰空返還。
洪男則反駁,雙方不是借名登記關係,否則林女早在2015年已取得台灣身分證,可以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卻未曾要求將房屋登記回她的名下,此外房屋歷年的地價稅也是由他繳納,洪男強調,當年購買房屋的款項確實是以林女母親的匯款支付,但這筆錢是林母的「餽贈」,匯款者不是林女,林女無理由主張任何權利,請求法院判決房屋免還。
雖然林女拿出母親的聲明書:「本人據悉洪男在訴訟中稱200萬元港幣係本人贈與予伊,乃不實之虛言,本人特此嚴正澄清…本人子女林女在西元2011年預計與洪男登記結婚前,本人為祝福林女婚姻幸福,欲贈與200萬元港幣予林女,供作林女在台灣地區結婚買房之用。然因林女為香港地區居民,若在台灣地區買房會受到較多限制,故林女特別請本人將200萬元港幣直接匯款到洪男之帳戶內,其後林女會再以洪男的名義買房。因此本人當初匯款之目的係在贈與200萬元港幣予林女,而非洪男,特此聲明。」
但法官認為,林女提出的林母聲明書,雖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但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認證附註記載:「僅證明簽章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因此聲明書內容無從證明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法官認為,林母要避開外國人購屋限制,大可直接匯款給林女,再由林女與洪男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林女出資,洪男出名」方式購買房屋,這樣才合情合理,林女無法證明與洪男確有借名登記關係,無理由請求返還房屋,判林女敗訴。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