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擁有碩士學歷的楊姓男子,去年起對彰化女中一名女學生心生愛慕,竟多次騎機車在校門口等她放學,沿路跟追騷擾,女學生父親及學校教官多次當面訓誡都沒用,今年3月向警方報案。楊男供稱因為想和該名女學生交往、結婚,才跟著她要回應,被警方依社維法送辦,法官依藉端滋擾公眾場所對他裁罰6千元。不過,經楊男提抗告,二審認定其行為未達「滋擾」程度,裁定不罰,將全案退回由警方另行處理。
裁定指出,楊姓男子與被害人女學生並不相識,但從去年起,楊男多次騎乘機車在彰化女中門口,等待女學生放學,並沿路跟追騷擾她,女學生及其父親曾當面對楊男勸阻告誡,學校教官也多次勸誡,但楊男仍多次在彰化女中校門口騷擾學生,造成學生惶恐不安。
去年3月9日下午4時許,被害女學生放學時又在門口遇到楊男,嚇得她立即返回學校找教官,由教官陪同走出校門。楊男則騎車跟在後面,教官在彰化市公所前攔下楊男,詢問「為何要跟蹤我們學生」,楊男回稱「我要她回應」,並反問教官身分。
教官稱是女學生的父親,楊男竟回:「我知道女學生的父親,你不是他父親」。
警方接獲報案後通知楊男到案,楊男坦承在校門口等女學生下課並騎機車跟追,因為他想和該名女學生在一起,並和她交往、結婚,才追上去希望女學生對他有所回應。
警方認為楊男行為構成社維法「藉端滋擾公眾場所」及「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將他移送法辦,彰化地院一審從重依藉端滋擾公眾場所,對楊男處以6千元罰鍰。
楊男不服,提出抗告,並在抗告狀中表示自己畢業於一所國立科大的財務工程系,「對法律知識淺薄,造成彰化師生恐慌,深感抱歉」。他還附上就醫紀錄,表示自己畢業多年準備考試,工作不順,經常就醫,少與人來往,患有精神疾病而不知覺,希望能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二審法官認為,楊男在被害人走出校門後跟在後方,並未影響學校安寧,未達「藉端滋擾公眾場所」程度,於是撤銷原裁定,改裁不罰。
至於「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部分,法官認為楊男行為雖已構成,但該法條由警方直接處分即可,移送法院與程序不符,因此退回由警察機關另行處理。(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