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賣房涉關係人交易 還被控賤價出售!吳東進、吳東明挨告結果出爐

出版時間 2022/07/28
新光人壽董座吳東進。資料照
新光人壽董座吳東進。資料照

新光人壽於2017年出售名下不動產,金管會查出當初以低於市場價格出售,得標者為董事吳東明實質掌控的公司,不僅但財報未揭露,也損及新光人壽利益、關係人交易,時任董事長的吳東進、董事吳東明涉犯《保險法》特別背信、《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另外吳東明的公司甚至還向新光銀行貸款購買這筆不動產,銀行2名審查主管,未依《銀行法》規定利害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將4人函送法辦,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4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新光人壽名下位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的1間不動產,長期由該公司董事吳東明名下的公司承租做為辦公廳舍,2017年新光人壽打算處分這筆不動產,並請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後,對外公布要出售不動產的消息。

吳東明得知後有意買下這筆不動產,但考量若以自己名下公司購買,因為是關係人交易還要經過董事會決議太麻煩,所以就用一家他隱身幕後實質掌控的公司出面購買,同時還向新光銀行貸款,最後以2億餘元購得,新光人壽也在財報揭露這筆交易結果。

事後金管會發現購買新光人壽這筆土地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新光人壽的董事,為關係人交易,卻未在財報揭露為關係人交易,且當初新光人壽找了2家估價師事務所,最後出售的價格卻選擇較低的金額,懷疑故意賤價出售,造成新光人壽的損害。

另外當吳東明的公司向新光銀行貸款時,銀行分行及總行審查放款的主管黃玉書及周志明2人,並未依《銀行法》規定利害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金管會認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董事吳東明涉犯《保險法》特別背信、《證交法》財報不實,2銀行主管則涉犯《銀行法》,將4人函送北檢偵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買下新光人壽這筆不動產的公司,確實是吳東明實質掌控的公司,且該公司也與吳東明名下另一家公司,也在該辦公廳舍一起辦公。

至於當初2家估價師事務所在估價時,其中1家有刻意調降價格,並低於市場行情,而吳東明的公司以低於市場價格購買到這筆不動產,是否損及新光人壽利益,檢察官就此傳了2家估價師事務所到案,發現當初會調降,是因為這筆不動產所在的社區其他住戶,曾被檢測為幅射屋,雖然原能會目前並無列管,但會影響到消費者的購買心理。

檢察官也查了新光人壽歷年來對於這筆不動產的估價報告,發現之前的估價師事務所確實也有針對鄰戶為幅射問題,將這筆不動產的價格進行調降,且調降的幅度與出售低於市場行情的幅度相符,因此這筆不動產的買賣,並未損及新光人壽的利益。

就另外吳東明雖然是新光人壽的董事,但並非是財報上應簽章之人,吳東進為董事長,且為財報上應簽章之人,但他辯稱並不知情買方為公司董事吳東明名下的公司。

檢察官就此調查發現,這件房地標售的簽呈有經過董事長,但標售時尚未決定要賣給誰,是在公開市場公布訊息,且價高者得,最後吳東明的公司得標,依照新光人壽的內部流程,這個簽呈並未到董事長,而是由總經理負責,因此無法證明吳東進是否知情。

至於新光銀行分行及總行審查放款的主管黃玉書及周志明,也抗辯他們並不知道貸款公司為吳東明實質掌控的公司,並無犯意。檢察官調查後,也未查出2人知情。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吳東進、吳東明、黃玉書及周志明4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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