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著女住戶大門監視器比中指 公然侮辱不起訴!民事判賠1萬元

出版時間 2022/07/14
邵男對著陳女住處大門監視器做出比中指、中指插嘴巴等不雅動作,二審認定足以侵害陳女名譽,判賠1萬元。示意圖
邵男對著陳女住處大門監視器做出比中指、中指插嘴巴等不雅動作,二審認定足以侵害陳女名譽,判賠1萬元。示意圖

台中市一名邵姓男子與陳姓女子有糾紛,深夜到陳女住處對著大門及門前的監視器,比中指多達41次,還做出將中指插進嘴巴的不雅動作4次。陳女從監視器看到覺得很噁心,對邵男提告,但檢察官以邵男係對監視器比中指而非對人,不符公然侮辱要件,二度不起訴;陳女提告求償一審也被駁回,二審則認為邵男行為已足以讓他人看到,並讓陳女感到難堪,確已侵害其名譽權,改判應賠償陳女1萬元確定。 

陳女向法官表示,邵男於2019年10月26日晚間到她住處,先爬牆偷窺確定她在家,後來對著大門及監視器鏡頭比中指,有時用單手,有時則以左右開弓的姿勢,前後共比了41次,其間還將中指插入自己的嘴巴內共4次,做出不雅動作,並伸舌頭罵「幹」數次,令她看了感到噁心不舒服,顯見邵男係故意羞辱她,已對她造成人格貶損、身心受創,遂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官一度以監視器是物,邵男比中指時也不知對方在看為由,賠他免賠。示意圖

邵男坦承在陳女門前做出比中指等不雅手勢,但辯稱是針對陳女的男友,陳女曾對他提告公然侮辱,但台中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陳女再議也被駁回,證明此行為並未構成犯罪。邵男還說,他對著大門及監視器做不雅手勢,純粹只是想發洩心中不滿情緒,並非對著陳女本人,附近也沒有其他人,他不知道陳女每天都會查看監視畫面,且監視器並非陳女人格權的延伸,無法認定他對陳女做出貶損人格的行為。

一審以沒有證據證明邵男當時知悉陳女正在觀覽監視器畫面,無法確定邵男不雅動作係針對陳女所為,既然不雅動作是對監視器所為,監視器與陳女不能等同,無法認為已達侵害陳女人格權,駁回陳女請求。陳女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官則認為,邵男做出不雅動作前,有先爬牆偷窺陳女住處庭院,知悉陳女人在屋內,足見不雅動作是針對陳女,且監視器畫面顯示當時有第三人在場目睹,已足使陳女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導致她人格及評價受到貶損,名譽權受到侵害,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邵男應賠償陳女1萬元。不得上訴。(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