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放煙火炸毀機車。示意圖
年輕的陳姓男子買了一堆高空煙火,在今年大年初一凌晨邀請一群好友到北市華江橋下放煙火過年,沒想到陳男覺得光放煙火不過癮,見到附近停了一輛老舊機車,竟然將機車牽到橋下,再將全部的煙火堆放在摩托車上點燃炸毀,車主得知後對陳男提出毀損罪告訴,事後因為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就毀損罪的部分處分不起訴,另外警方認為陳男涉犯公共危險罪,但檢察官認為並未「致生公共危險」,也一併處分不起訴。
20歲出頭的陳姓男子,在今年2月1日大年初一的凌晨,買了一堆的高空煙火,找了好友一起慶祝新年,當天14名年輕男女開著車子前往華江橋下放煙火,一群人玩得興致高昂時,陳男見到路旁停放一輛機車,就將機車牽到空曠處,然後將煙火堆在機車周圍,然後再將另外的煙火瞄準機車後點燃,機車瞬間陷入火海,這群年輕人見狀立即開車鳥獸散,附近居民趕緊報案。
事後警方調閱附近監視畫面後比對車牌號碼,最後將這14名過年放炮玩過頭的年輕男女傳喚到案,這群人有人完全不願說明發生什麼事,但也有人供出是陳男買鞭炮,且將鞭炮放在機車旁炸毀,另一方面機車車主黃姓男子得知自己的代步工具被炸毀後,對陳男提出告訴,警方將陳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及毀損罪,函送北檢偵辦。
陳男到案後坦承當天是他買煙火去放,也承認有將煙火放在機車旁邊,但否認縱火燒機車,他辯稱,當時以為那台機車是報廢車輛,才會將煙火堆放在周圍,且當時是因為放煙火時餘燼不慎引燃,不是故意的。
事後陳男與車主黃男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黃男就毀損罪的部分具狀撤回告訴,至於公共危險罪的部分,檢察官認為《刑法》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必須要「致生公共危險」,陳男放煙火的所在地為華江橋下,當時現場空曠,雖然機車被燒毀,但無延燒的可能性,並無「致生公共危險的可能」,因此認為陳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