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鍾長期攀交數十名司法官,不僅請吃飯、約打高爾夫,還贈送襯衫及保健食品,其中多名司法官曾偵、審翁男旗下公司相關訴訟,目前有7人已遭監察院彈劾,與翁男交情最深的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已退休),甚至曾買賣翁男旗下聯亞光電股票,日前被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罰俸1年、約354萬元,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因與翁男多次飲宴還收了12件襯衫,並於審理翁男旗下怡華案件宣判後,主動與翁男聯繫、說明,但職務法庭因時效等因素,今判鄭法官免議論、不付懲戒。
職務法庭指出,鄭小康收受12件襯衫、宣判後打電話給翁男這2部分,確有違失應該懲戒,不過合議庭評議後,依據違失情節認為應該「罰俸」,但罰俸這個懲戒項目有5年時效,而鄭小康打電話給翁男是2008年、最後一次收襯衫是2015年9月,但監察院彈劾移送的時間是2021年9月,均已超過5年時效,因此這2部分判決免議。
至於鄭法官與翁男吃過3次飯,職務法庭調查認定3次都不是翁男請客,而是鄭法官與一名友人互相請吃飯,翁男只是「不期而遇」的陪客,另外,監察院彈劾鄭法官沒有迴避審理翁男旗下怡華公司的2件官司,鄭法官向職務法庭辯稱自己當時剛調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接到這2件案子,開庭時只見到律師,沒有看到翁男出庭,更沒注意到怡華公司負責人是翁茂鍾,因此沒有主動迴避,最後也都判怡華敗訴。職務法庭採信這個說詞,因此針對3次吃飯、沒有迴避部分,都認為沒有違失,判決不付懲戒。
監察院去年9月彈劾指出,鄭小康於2005年6月、2006年3月、2008年農曆春節前後,3度與翁茂鍾等人飲宴餐會,他接受調查時自稱與翁茂鍾並無深交,卻於餐會後提供住家地址,從2006年1月至2015年9月止,於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後,無端私下收受翁男餽贈的襯衫,合計12件。
期間鄭小康曾於2008年擔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審理2件翁茂鍾公司的行政訴訟案,判決結果雖未對翁男有利,但鄭法官明知自己與翁男有私交卻未迴避審理,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男聯繫、說明,之後並持續收受翁男餽贈襯衫,這些事證都被翁男記錄在他的27本「記事本」及「襯衫管制表」當中。
監察院調查時,鄭小康辯稱:「襯衫價格低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怡華公司行政訴訟案件,並無法定的迴避事由。」但監委認為依據《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法官收受餽贈、參與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與他人財物往來,不得損及司法或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鄭小康並非因為婚喪喜慶等活動於公開場合收受襯衫,而是與商人翁茂鍾飲宴後,長期「無端」、「私下」收受襯衫。
彈劾指出,鄭小康數度與翁茂鍾飲宴、收受襯衫在先,卻未迴避審理翁茂鍾行政訴訟案件,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種種行為讓外界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的印象,並質疑法官應有的廉潔、公正、中立形象,損害社會大眾對於法官職業神聖性的尊重與信賴,鄭法官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因此將他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應否懲戒。
職務法庭日前開庭時,鄭小康表示他「被動」收受翁茂鍾寄來的襯衫後,由於襯衫款式不合身,曾要求翁男不要再寄了,但他沒有把已經收到的退還,確有輕忽,處理上不夠細緻,已深刻檢討與自省。
鄭小康還說,他當時是判決怡華公司敗訴確定後,才打電話給翁茂鍾,目的是想規勸僅有數面之緣的翁男要守法,算是法治教育,況且他是在接受調查時主動揭露此事,內心坦蕩蕩,絕無不法,也沒損及任何人的權益,卻在即將退休前被社會誤解和翁有交情,造成法界困擾,他為此道歉。(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