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加高中園遊會,涉嫌對女高中生襲胸被起訴。示意圖
嘉義市32歲方姓男子,今年3月間參加某高中園遊會,竟假借問廁所,涉嫌伸手2次襲擊高中女生胸部,雖方男極力否認,指手痠揮動右手有碰到東西,但沒有摸胸,由於女高中生指證歷歷,且未滿18歲,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起訴,並求加重其刑。
起訴書指出,方男今年3月間,前往嘉義市某高中參加園遊會,見一名高中女生獨自在教學大樓通道行走,認為有機可趁,趨近攔下,假借詢問廁所位置為由,趁女生來不及抗拒,接續伸手以手背觸摸其胸部2次。
高中女生驚覺遭襲胸,連忙奔跑回其班級設置的園遊會攤位,哭著告訴同學被襲胸的過程,女學生當時全身發抖,同學陪她一起通報學校教官,途中發現方男還在學校,同學即以手機拍照存證。
檢方訊問時,方男坦承有向高中女生詢問廁所位置,當時因手痠有揮動右手,以手背揮到東西2次,惟矢口否認有碰觸女高中生,辯稱因手痠揮動右手,當下覺得有揮到東西2次,沒有察覺揮到對方,只感覺碰到東西。
檢方認為,事件發生後,女高中生情緒不穩定,講話會發抖、害怕,哭得很傷心;且2人素不相識,彼此無怨隙,女高中生沒有理由構陷方男,加上明確表示不願和方男和解,顯見她也非為了金錢。
檢方分析,方男與女高中生面對面交談時,以手痠而揮動右手碰觸到「東西」1下,依常理應停下動作或保持距離,避免再碰觸到對方而引起誤會;方男卻仍堅稱不知道揮到什麼,且接續揮到2次,顯見他是故意觸摸高中女生胸部。
起訴指出,方男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嫌,應加重其刑。(地方中心徐彩媚/嘉義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