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168艦隊2019年發生鳳陽艦呂姓艦長性侵女軍官未遂事件,曾經掩蓋呂男行徑、遊說女軍官放棄究責的陳姓輔導長,被海軍高層處分「怠忽職責」記2大過後汰除,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聲稱他的職務立場就是「維護艦長領導威信」、「凝聚單位向心」,且雄風飛彈誤射事件之中「怠忽職責」的副艦長也僅記2小過,他被記2大過顯違反比例原則,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海軍處分並無違誤,判陳男敗訴。
全案源於2019年5月21日,鳳陽艦完成台灣東北部海域偵巡任務返回基隆港泊靠,隔天晚間在營外餐廳舉辦會餐,現場氣氛熱烈,多人喝醉,呂姓上校艦長發現一名艦上女軍官不勝酒力醉倒,自告奮勇聲稱要帶女軍官回艦,實際上卻帶女軍官到旅館房間企圖性侵,女軍官驚醒看見艦長沒穿衣服在脫她衣服,逃到廁所打電話向上級長官求救,憲兵到場偵辦,海軍艦隊指揮部3天後火速處分呂男撤職。
海軍艦隊指揮部並調查發現,被害女軍官2019年5月24日傳LINE向陳姓輔導長反映22日遭性侵未遂,且23日在電工間又遭艦長呂男性騷擾摸耳垂、後頸,沒想到陳男卻回撥語音電話說,呂男已有家庭及小孩,希望此事就此作罷,建議女軍官不要向上級反映遭性侵未遂,並自願提前離退,再向呂男索賠19萬元,作為未服滿現役退伍的補償。
針對陳男遊說女軍官放棄究責,海軍艦隊指揮認定構成《陸海空軍懲罰法》的「怠忽職責」的事由,懲處記2大過,後續召開人評會決議陳男不適服現役,核定陳男退伍。
陳男丟官後不服,對海軍司令部提起行政訴訟,陳男強調,他的職務立場就是「維護艦長領導威信」、「凝聚單位向心」,當時被害女軍官與呂姓艦長對於案情的敘述不相同,真相難明,他是希望釐清案情後再向上級回報,他沒有「怠忽職責」,況且他被記2大過的懲處,相比於2016年雄三誤射事件同樣「怠忽職責」的副艦長僅處2小過,顯已違反比例原則,海軍懲處違誤應撤銷。
海軍司令部駁斥,陳男身為單位政戰主管輔導長,獲悉違反性別分際事件,竟未協助被害女軍官提起相關法律途徑,也未循回報機制向上級單位反映,是掩蓋事證的主要行為人,後續引發媒體報導,未做好風險管控,嚴重影響政戰幹部功能及官兵信任,自屬怠忽職責,且違失行為動機與雄三飛彈誤射事件的副艦長不同,無所謂違反比例原則問題,法院應判決陳男訴求駁回。
法官審酌,陳男向被害女軍官遊說的過程有錄音為證,認定陳男確實在獲悉違反性別分際的重大安全狀況事件後,並未按照職責即時向上反映、處理,反而力圖掩飾,積極勸阻被害人不依法定程序申訴,積極掩護重大軍紀維安事件,確實怠忽職責,海軍懲處無違誤,判決陳男撤銷懲處訴求駁回。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