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田。資料照片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2017年被爆捲入購地弊案,涉嫌透過自己家族親友掌控的永約公司購買台北市內湖區土地,高價轉賣給尋求土地興建資訊大樓、行政大樓的中信銀,套利8.9億餘元,台北地院2018年依《金控法》判張明田15年徒刑,投保中心再為中信金向張明田請求民事賠償8.9億餘元,張明田雖辯稱永約公司實際上是辜家掌握,台北地院仍認定張明田掏空中信資產,今判他須賠中信金8.9億餘元。
判決指出,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中信商銀正在尋覓土地興建資訊大樓、行政大樓,他竟透過家族親友掌控的永約公司,登記購入台北市內湖區2筆土地,並在中信內部運作中信銀購置這2筆土地,鑑價時還把每坪86萬元價值溢估為每坪143萬元,最後中信銀以總價12億8900萬購買機房土地建物,另以51億3980萬元買下行政大樓土地建物,永約公司獲利8.9億餘元,錢全都流入張明田及其親友帳戶。
張明田涉刑案部分,2018年台北地院被依《金控法》判他15年徒刑,全案上訴高案審理中,民事部分張明田另遭投保中心代中信金求償8.9億餘元。
台北地院開庭時,張明田辯稱,永約公司原始出資人是中信辜家,2014年未購地案才轉讓給他胞弟張明人,永約公司自始至終不是張明田出資,永約的日常事務管理也不是張明田所能置喙,張明田對永約沒有任何實質控制力,且中信銀以合理市價購地,並未受到任何損害,請求免賠。
法官審酌,永約公司2013年成立,2014年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張明田弟媳巫春香,認定永約公司確實由張明田實質控制,而張明田同時為中信金經理人,應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卻以不法手段將公司資產利益輸送,認定不法侵害中信金造成8.9億餘元損害,判決張明田應賠償中信金8.9億餘元。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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