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長林世賢2019年受邀在一場競選活動中發表演說,提到「彰化縣做縣長貪污最嚴重的就是卓伯源」等言論,氣得前縣長卓伯源提起誹謗自訴,二審判林世賢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卓伯源向林世賢求償100萬元,並在3報刊登判決全文,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林應賠償卓100萬元確定,但駁回請求刊登判決全文。
2019年11月29日晚間,林世賢受邀到彰化縣鹿港鎮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立法委員候選人陳秀寶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上台致詞時,對民眾發表「我跟大家報告,彰化縣做縣長貪污最嚴重的就是卓伯源」、「我們不要忘記,我們歷代縣長貪污最嚴重的就是卓伯源」等言論,卓伯源得知後怒提告。
林世賢出庭坦承說過這些話,但辯稱所言都是依據媒體報導做出的評論,完全沒有誹謗意圖,且在卓的任內,彰化縣政府確實有很多公務員被判刑,卓本人也曾遭檢方搜索。不過,卓伯源反駁,檢方僅將其弟弟卓伯仲起訴,但他本人從未因涉及貪污案件被起訴,林明顯毀損他的名譽。
彰化地院審理後依誹謗罪將林世賢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林不服提起上訴被判更重,二審將他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民事部分,卓伯源則向林世賢求償100萬元,並在《蘋果日報》等4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法官以林世賢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述為真實,判決應賠償卓伯源100萬元,但駁回刊登道歉啟事之訴。林世賢提起上訴,卓伯源也變更請求林將判決全文在3報頭版一半的版面刊登1日。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世賢未能舉證其言論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對於曾任2屆彰化縣長的卓伯源,極易造成聽聞者誤信卓有貪污之印象及認知,足以讓卓伯源的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損,已侵害卓伯源之名譽權,判決應賠償卓100萬元確定,不得上訴。
另外,合議庭認為該選舉造勢活動距今已逾2年餘,再將判決全文刊登各大報做為回復名譽方法,妥適性及有效性均屬不足,亦駁回卓伯源的變更請求,此部分卓可上訴。(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