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開車撞上洪姓女騎士,見洪女受傷不嚴重,留下電話並塞給對方5千元即去,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示意圖
台中市陳姓男子開車行經路口左轉時,撞傷一名騎機車直行的洪姓女騎士,見洪女傷勢輕微,留下電話號碼並塞給對方5千元現金後,未經其同意就逕自開車離去,被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起訴。陳男事後與洪女和解,過失傷害罪獲撤告,但一、二審均依依肇事逃逸罪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4月23日駕車行經北區錦平街與五權路500巷口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並搶先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撞上騎機車直行的洪姓女子,導致洪女手腳挫傷。陳男見洪女傷勢輕微,未幫她叫救護車,也未在場等警員抵達,留下電話號碼,並塞給洪女5千元現金後,未獲其同意就逕自開車離去。
案經洪女提告,檢察官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洪男事後與洪女和解,洪女撤回過失傷害告訴,他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並向法官求情說,自己有留下電話號碼並交付被害人現金5000元,情節較輕,且要照顧父母、家計負擔沉重,請求輕判。
發生車禍時應報案等警方到場處理。資料照片(與新聞無關)
根據《刑法》第185-4條,肇事致人受傷逃逸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駕駛人若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官認為,陳男駕車違規導致洪女受傷,不符該法條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但考量陳男有留電話並支付現金給被害人,惡性非重,且與被害人和解,一、二審均將他判處最低刑期6月、得易科罰金。
警方表示,發現車禍時,若有一方不同意當場和解,應報案等待警方到場處理,若同意現場和解,也務必簽立和解書或錄影存證,以免觸法。(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