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楊姓男子組隊在台北市青年公園打籃球,不滿對方1名球員上籃動作太大,上前教訓時遭到該隊吳男勸阻,沒想到2人竟然將怒氣發洩在吳男身上,將他打得全身是傷,2人被依傷害罪起訴後,法院審理期間,2人雖然都與吳男達成和解,但只有楊男履行和解條件,法官依傷害罪判楊男拘役30日,緩刑2年。至於陳男因為一直未履約,法官則依傷害罪判處2月徒刑。
據了解,這名打人的陳姓男子,曾經多次幫人討債、處理債務糾紛,被士林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3月徒刑確定。另外又因為涉嫌放高利貸,因認罪且獲得被害人諒解,經基隆地檢署以涉犯重利罪,予以緩起訴。
2020年9月13日晚間9點多,陳男仍在緩起訴期間,前往台北市青年公園的籃球場組隊打籃球,陳男與楊姓隊友,對於對戰的隊伍中1名對手上籃動作相當不以為然,認為動作太大、太囂張,打到一半就停下來想要與對方理論,要對方克制一點。
就在2人準備要理論時,和對方同隊的吳姓男子見狀想要上前排解糾紛,沒想到陳男突然從吳男後面勒住脖子,楊男則朝吳男臉部揮拳,吳男被打後不支倒地,此時楊男、陳男又趁機用腳踹他,造成吳男左顳壓痛、左臉瘀紅、左肩擦傷、左小腿瘀紅、左側耳鼓膜穿孔等傷害。
吳男不甘心被打,在就醫驗傷後對2人提出傷害告訴,陳男、楊男則認為吳男也有動手,也對吳男提出傷害等告訴。
檢察官調查後,依照籃球場的監視畫面及吳男的驗傷單,以及陳男、楊男坦承與吳男發生肢體衝突的事證,認定2人動手打人,因此依傷害罪將2人起訴,至於挨打的吳男被控傷害等罪的部分,則認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陳男與楊男都與吳男達成和解,但是只有楊男遵循和解條件,分期給付6萬元,法官因此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至於陳男雖然也與吳男達成和解,但至今都未依約履行,法官則依傷害罪判處2月徒刑。(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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