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公司2019年12月無預警停飛,但遠航2018年11月才得標國防部「國軍外離島官兵空運委商」案,合約明訂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天執行從台北、台中、高雄等地往返澎湖、金門、馬祖的10條航線,載運共186人次,但遠航停飛後國防部不滿被迫終止契約、重新招標,怒告遠航求償重購案價差2610萬餘元,遠航辯稱重購案價差應歸責於國防部「放棄議價」,辯詞未被法官採納,台北地院審理後,判遠航應賠國防部2610萬餘元。
判決指出,國防部「國軍外離島官兵空運委商」10項採購案於2018年11月決標給遠航,雙方於2018年11月20日簽約,合約載明遠航應在2019、2020年契約期限內滿足國軍每日公費搭機往返離島的機位數,包括台北馬祖航線78人、高雄金門航線17人、台中金門航線13人、高雄馬公航線27人、台北馬公航線15人、台北金門航線11人、台中馬公航線10人、台南馬公航線10人、嘉義馬公航線4人、台中馬祖航線1人,共186人次。
但遠航2019年12月13日停飛,離合約期滿還有1年,國防部2019年12月31日發函遠航,通知終止離島官兵空運契約,國防部認為,契約終止是因為可歸責於遠航的事由,依照雙方原本契約內容,遠航應賠償重購案價差2610萬餘元,國防部2021年4月通知遠航將2610萬餘元匯到指定國庫專戶,遠航至今未付款,國防部因此提告求償2610萬餘元。
遠航辯稱,雙方2018年簽約時物價較高,2020年國防部與新廠商簽約時物價較低,折扣率或票價卻較2018年高,國防部作為機關採購者,應該依照整體經濟發展情況與廠商議價,國防部卻以不作為方式放棄議價能力,接受不合理價格,價差應該歸責於國防部,遠航無理由賠償,請求判決免賠。
法官審酌,遠航沒有提出具體數據證明2020年重購折扣率應該如何與物價指數連動,遠航主張價差應歸責於國防部的說法欠缺依據,而雙方契約終止確實是因為遠航2019年12月無預警停飛,應歸責於遠航,國防部請求重購價差損害有理由,判決遠航賠償2610萬餘元。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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