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年起在桃園等地設廠,使用三氯乙烯溶劑等有害化學物質,卻沒對員工盡到說明及保護義務,導致千餘名員工健康受害,事後員工分2批提起團體訴訟求償,其中罹病嚴重及病故者家屬組成的「一軍」,法院已判RCA及股東GE(奇異)等4公司須賠償286人共5.6億餘元確定,其餘222人由高院更審中,另外,包括罹病及無明顯疾病員工在內的「二軍」共1120人求償73億元案,一審判RCA等4公司要賠其中1115人共23億餘元,高等法院今改判RCA等公司應賠16億6740萬元。可再上訴。
RCA數十名勞工及親屬今到高院聽判,得知法官判賠金額大幅減少,在法院外舉標語高喊口號:「遺憾,永不妥協!」並強調他們將持續奮戰到底。
高院判決指出,RCA與股東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應連帶賠償二軍1112人共16億6740萬元,包括已死亡勞工家屬126人、罹癌或健保重大傷病勞工267人、罹患其他疾病勞工200人、受僱未滿30日或沒有罹患毒害相關疾病的勞工519人,此外,股東奇異(GE)公司由於涉案期間較短,須連帶賠償16億5440萬元。
高院指出,RCA公司在桃園廠、竹北廠使用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未對勞工進行防護說明、教導及提供防護措施,且以受污染水源讓員工飲用、洗澡,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受害勞工組成的RCA關懷協會已提出國際癌症機構等文獻,證明暴露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與癌症或其他疾病(如紅斑性狼瘡等)的因果關係。
至於暴露於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需要多久時間、多少劑量才會罹患疾病,相關資料均由RCA公司保有,但RCA在訴訟中並未提出,審酌RCA桃園廠、竹北廠的地下水、土壤確有遠高於整治標準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再參酌類似地下水污染的美國樂瓊營法案以暴露30日作為標準,因此高院採納關懷協會的主張,認定本案勞工受僱30日以上且罹患相關疾病者,應與相關化學物質有因果關係。
RCA(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污染事件是台灣受害規模最大工殤案,情節猶如電影《永不妥協》翻版,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等產品的RCA公司1970年在台灣設立子公司,陸續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受害員工提告指稱,RCA在台設廠22年期間,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焊錫,卻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污染管控責任,對員工也沒教導如何防護毒害,任由員工將極可能致癌的三氯乙烯與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隨意傾倒,導致廠區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
此外,員工指控RCA未提供合法防護措施,廠房內也沒設置合法的排氣、換氣裝置,導致員工與家屬皮膚、呼吸曝露於高濃度有害有機溶劑及氣體中,甚至RCA以遭污染的地下水作為員工飲用水及員工餐廳飲用水、員工宿舍洗澡水,造成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風險高達0.3%(高於醫學上可接受的0.01%到0.0001%安全範圍),2004年提起求償案時,員工發現罹患癌症者多達1300餘人,其中200多人已死亡,人數陸續增加中。
RCA則委由律師辯稱,員工指稱公司使用有機溶劑的種類、時間與事實不符,且RCA桃園廠使用的有機溶劑符合當時科技及專業最先進水準,員工並未暴露在三氯乙烯之下,接觸其他有機溶劑也未達危險程度,員工罹病與工作環境沒有因果關係,求償金額的計算並無合理依據,請求法院判業者免賠。
台北地院2019年判決二軍1115人共可獲賠23億餘元,認定RCA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員工死亡、生病或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部分受害員工雖無明顯疾病,但長期暴露於三氯乙烯等基因毒性物質,仍可能造成基因突變,心理上也因唯恐遺禍後代而終日惶惶不安,產生不健康的負面情緒,健康權也受侵害。(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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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08
更新時間:13:58(更新: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