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紙品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的許姓男子,前年9月與友人到台中市一家涮涮鍋店用餐,事後腹瀉不止引發敗血症住院4天,許男不滿業者未做好食材衛生控管,提告求償83萬餘元。業者辯稱食材均通過審核,懷疑許男是吃了其他不潔食物;但許男友人也出現腹痛、腹瀉,法官認為許男生病確實與該店食物不潔有關,判業者應賠償許男18萬餘元。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是彰化縣一家紙品公司的副總經理,2020年9月1日與陳姓友人到台中市西屯區一家日式涮涮鍋用餐,食用海鮮鍋物及含有生蛋的月見打拋豬飯後,發生腹痛、腹瀉情形,隔天情況仍未好轉,3日凌晨2時許到中港澄清醫院急診,經診斷為敗血症、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胃炎,並有腹瀉、脫水、發燒等症狀,住院4天才出院。
許男不滿涮涮鍋店未盡提供安全、衛生商品的義務,對業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的損失,以及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27萬9千餘元的懲罰性賠償,合計共求償83萬8千餘元。
涮涮鍋業者則辯稱,許男當晚用餐至就醫歷時近30小時,期間不知是否食用其他食物導致食物中毒,且公司員工處理食材均全程配戴手套、當日餐點如「Prime翼板牛肉」、「月見打拋飯」、「A5日本和牛板腱」等食材皆通過審核。
法官審理時,許男的友人證稱,當晚用餐後也出現腹痛、腹瀉症狀,他曾打電話向餐廳反映,對方說可能是生蛋造成,就醫時醫生也說可能是蛋出問;許男也說,自己出現症狀後,只吃幾口母親提供之白粥,未吃其他食物。
法官認為,業者無法證明其食品安全衛生無虞,也無法舉證許男是吃了別的食物受到感染,且依許男身分,應沒有以他法染病來訴請業者賠錢的必要,因此認定許男係因食用業者所提供的食物才感染,但認為精神慰撫金應以25萬元為適當,也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一審判決業者應賠償許男28萬961元。
許男與業者均不服,雙雙提起上訴,二審認為原判決精神慰撫金過高,酌減後判決業者應賠償許男18萬961元確定,雙方均不得再上訴。(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