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判決理由)
台南市漁光里前里長李茂松與友人黃亭皓2016年7月底聚餐時,為了房產租界糾紛爆發口角衝突,李男持槍射擊黃男,黃男持魚刀反擊,李男被刺4刀死亡。一審法官認為黃亭皓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1年4個月,檢察官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改依殺人罪判1年8月。黃亭皓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南高院,南高院今更一審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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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改判無罪,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表示,李男持槍進入被告住處,以槍抵住被告頭部,被告撥開後,李男隨即開槍射擊並擊中被告左手臂,且李男並未因此停止射擊,仍持續操作槍枝,雖有卡彈情況,然已立即排除,李男所為屬於對被告生命權侵害之現在不法行為。
而被告面臨生命權威脅之侵害,依法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考量李男持槍射擊,危險性極高,且可能發生難以挽回後果,而被告現場僅有魚刀足以有效反制李男攻擊行為,且依現場狀況及事後採證鑑定結果,被告僅於李男擊發第2槍枝失敗之際,揮刺李男2刀,魚刀隨即掉落,之後並無其他攻擊行為,其防衛行為並未過當。
合議庭表示,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關於生命權保障規定,及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指引,面臨生命權無理剝奪之侵害時,並無犧牲自己性命以保全他人性命之義務。
因此合議庭認為,被告於生命權遭受嚴重緊急侵害時,採取保障生命之反擊手段,並無逾越必要性與相當性之要求,合於正當防衛之要件。因被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屬欠缺違法性而不罰,依法應判無罪,但可再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被告黃亭皓(49歲)與前里長李茂松(43歲死亡)原本就有房產租界等問題糾紛,2016年7月30日晚間9時喝酒後再度爆發口角衝突且互毆。
李茂松不甘心受辱,騎乘機車離去,返家拿到一把裝有7發子彈的改造手槍,先持槍指向黃亭皓頭部,並以槍托毆打其頭部,期間李茂松持槍射擊黃亭皓左手臂1槍,2人繼而發生扭打,黃亭皓為排除李茂松再度開槍,趁機從酒桌下取出一把魚刀防衛。
黃亭皓持刀防衛,沒有衡量防衛手段輕重,以超過防衛方法,持魚刀刺向李茂松左腋、右胸、右上腹及右下腹共4刀,導致李茂松右肺、肝右葉、腸道及右腎遭刺傷,送醫後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4天後傷重不治。
目擊證人指出,李茂松無法動彈時,黃亭皓沒有給予致命一擊,反而是壓住李男傷口止血,協助救護,並要求旁人通知救護車,證明黃男沒有致李男於死的犯意。
法官認為,被告黃亭皓並非主動挑釁、不法侵害李茂松,與蓄意傷害他人致死之犯罪情節有別,該案屬於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所以2017年12月6日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年4個月。
但全案檢察官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2020年1月7日改依殺人罪判決黃亭皓1年8月徒刑。黃亭皓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南高院。南高院更一審今改判無罪。(地方中心劉榮輝/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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