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外觀。資料照片
台北一名劉姓男子去年上網po出2張保育類鍬形蟲照片,警方獲報喬裝買家聯繫,劉男開價5萬元,結果被函送法辦,劉男到案後否認有意販賣這些鍬形蟲,辯稱他知道買家是保七警員,才故意耍他們,但台北地檢署不採信,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劉男起訴。
去年11月劉男上昆蟲論壇網站PO出台灣大鍬形蟲、長腳大鍬形蟲照片,並留下簡短訊息「86、76上巴陵。私」,網友發現這2種鍬形蟲,都被列為保育類物種,因此向警方檢舉。
保七總隊獲報後,派員喬裝買家聯繫劉男,劉男開價「2隻5卍」,雙方相約在台北市萬芳捷運站見面,警員表明身分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劉男函送北檢偵辦。
劉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他沒有打算要賣,只想知道這些昆蟲的價格而已,劉男還說,他本來就知道對方是保七的警員,只是想要耍對方而己。
由於全案並未扣到這2隻鍬形蟲,據了解這2隻鍬形蟲已被製成標本,檢察官將劉男所PO照片送屏東大學鑑定,確認台灣大鍬形蟲、長腳大鍬形蟲分屬第二類、第三類保育類動物,且劉男曾告訴警員,表示他若不是為了要買畫具,也不想賣,因此不採信劉男辯詞,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起訴。
而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35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若違反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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